粤宏远 A:十二个月内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不超7.87亿元

解决房地产项目公司经营发展所需资金,有利于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2019 年修订)等规定,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新增财务资助额度进行合理预计,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未来十二个月内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符合条件的被资助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资助总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2020 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50%,对单个被资助对象的资助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2020 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0%。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上述限定的财务资助额度范围内,审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向参股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具体事宜,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1、财务资助目的:解决房地产项目公司经营发展所需资金,有利于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2、被资助对象需同时满足:(1)因开展房地产业务而成立、合并报表范围外或者公司所占权益比例不超过 50%的项目公司,该项目公司从事单一主营业务且为房地产开发业务,资助资金仅用于主营业务。

(2)被资助对象不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或者其他合作方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包括资助金额、期限、利率、违约责任、担保措施等。

3、财务资助额度:新增资助总额度(任一时点的资助余额)不超过公司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50%(即 787,409,737.54 元),对单个被资助对象的资助额度不超过公司 2020 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0%(即 157,481,947.51 元)。

4、资金来源:公司自有及自筹资金。

5、额度授权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

6、当实际发生额度范围内的具体财务资助事项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财务部在全面分析被资助对象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的基础上,对被资助对象的履约能力做出审慎判断。
2、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3、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或者其他合作方需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包括资助金额、期限、利率、违约责任、担保措施等。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保持主营业务健康发展的基础上,利用自有及自筹资金对参股的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解决项目公司经营所需资金,加快项目开发进度。所提供的财务资助资金在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额度范围内,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新增资助总额度进行合理预计,有利于提升决策效率,及时解决项目公司经营所需资金,加快运营效率和项目建设进度,符合公司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