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四日之公佈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六月叁十日之通函,内容有关本集团按总代价人民币602,700,000元(相当于约港币723,226,000元)收购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祥开发」)之81%已缴足註册资本。
恒祥开发为一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物业开发。于交出土地(定义见下文)完成前,恒祥开发的主要资产包括(其中包括)位于中国黑龙江鸡西市之四幅土地(「土地」),总地盘面积约为153,911平方米,作住宅用途。
作为开发土地的条件之一,恒祥开发须于地盘面积约61,700平方米的两幅地块上建设建筑面积约139,45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截至二零一七年四月,恒祥开发已完成建筑面积约102,10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为加快居民安置进度,于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鸡西市鸡冠区鹏程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鸡西鸡冠」,一间国有企业)、恒祥开发及沿海地产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沿海中国」,
本公司的一间附属公司)订立协议(「回购协议」),据此,订约方同意鸡西鸡冠将自恒祥开发接管剩余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工程。根据回购协议,恒祥开发及沿海中国同意于鸡西鸡冠完成相关建设工程后就剩余经济适用房向鸡西鸡冠支付金额人民币224,000,000元(相当于约港币268,795,000元)(「回购金额」)。
经考虑(其中包括)土地开发长期延迟且进度缓慢、本集团因其目前的财务状况而于完成该项目所面临的挑战及鸡西市不断恶化的物业市场情况,相关订约方于二零二一年就恒祥开发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鸡西市人民政府」)交出土地进行了磋商。协议于二零二一年八月九日,恒祥开发及沿海中国(各自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与鸡西市人民政府及鸡西鸡冠(各自为独立第叁方)订立协议(「协议」),据此恒祥开发须向鸡西市人民政府交出土地(「交出土地」)及鸡西市人民政府就土地应付之补偿金额人民币224,000,000元(相当于约港币268,795,000元)(「补偿金额」)应全额抵销回购协议项下恒祥开发及沿海中国应付予鸡西鸡冠之回购金额。
补偿金额人民币224,000,000元(相当于约港币268,795,000元)乃由鸡西市人民政府、恒祥开发、沿海中国及鸡西鸡冠参考土地于完成日期之账面值约人民币563,882,000元(相当于约港币676,645,000元)经公平磋商后釐定。补偿金额较土地之账面值折让约60.28%。
完成交出土地已于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八日作实及补偿金额已全额抵销回购金额。
交出土地之理由及裨益,本公司为投资控股公司且其附属公司主要从事物业发展、物业投资、提供项目管理以及项目投资服务。
本集团于截至二零二一年叁月叁十一日止年度录得本公司拥有人应佔年度亏损为港币2.810亿元,而去年则为亏损港币3.368亿元。鉴于本集团目前之财务状况,经计及土地开发长期延迟且进度缓慢及鸡西市物业市场情况不断恶化,董事认为交出土地以将资源集中于将为本集团带来较高预期回报率之其他物业发展项目符合本集团之利益。
经计及上文所述,董事认为交出土地之条款及条件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及属公平合理,且交出土地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载有关交出土地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高于75%,交出土地构成本公司的非常重大出售事项,故须遵守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通知、公佈及股东批准的规定。
本公司管理层认为,向中国政府机构交出土地将被视为根据法院命令强制出售物业,不会构成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的「交易」,因此,交出土地之协议仅作内部入账,犹如毋须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披露一般。本公司基于无心之失,未有适时遵守上市规则之规定及时披露交出土地的事宜。
本公司谨此致歉并将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刊发公佈以提供有关交易的详情。股东及本公司有意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