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启动了分拆所属子公司大通(福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新材”)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公司就推进本次分拆上市所做的工作:公司依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履行了下列相关决策程序,及时披露了相关信息:
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7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大通新材至上交所主板上市的预案》及其他与本次分拆上市相关的议案。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大通新材至上交所主板上市的预案(修订稿)》及其他与本次分拆上市相关的议案。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8 日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大通新材至上交所主板上市的预案(修订稿)》及其他与本次分拆上市相关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分拆上市有关事宜。
大通新材于 2020 年 7 月 7 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材料,并于 2020 年 7 月 9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201787 号);此后陆续收到中国证监会反馈问题,并及时予以回复。
大通新材于近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关于撤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并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2021]146 号),中国证监会决定终止对大通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申请的审查。
终止本次分拆上市的原因,公司经综合考虑资本市场环境变化、自身经营情况及未来业务战略定位,统筹安排业务发展和资本运作规划,并与相关各方充分沟通及审慎论证,决定终止推进本次分拆大通新材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申请进程,并撤回相关上市申请文件。
终止本次分拆上市对公司的影响,公司终止本次大通新材分拆上市,对公司及大通新材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阻碍公司整体战略规划的实施。大通新材作为电磁线领域重要参与者,有能力通过自有资金或其他形式融资实现募投项目的实施,推动公司电磁线业务产能和盈利能力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