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由天誉置业(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2)(a)条、第37.47A条、第37.47B条及第37.47E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发出。
清盘呈请
于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一日,本公司收到新城晋峰投资有限公司(「呈请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提出的对本公司的清盘呈请(「呈请」),内容有关指控本公司未偿还其持有的优先票据,涉及本金22,000,000美元及其应计利息。
呈请的影响
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条例」)第182条,倘本公司最终因呈请而清盘,则于起始日(即于二零二二年十月十日提出呈请之日,「起始日」)后对本公司直接拥有的财产作出的任何处置(为免生疑问,不包括本公司附属公司拥有的财产)、任何本公司股份转让或任何本公司股东地位的变更将属无效,除非获得高等法院授出的认可令。倘呈请随后被撤回、撤销、驳回或永久搁置,则于起始日或之后作出的任何有关财产处置、转让或变更均不受影响。
本公司将极力反对呈请。然而,鉴于公司清盘条例第182条的影响,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谨此提醒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未获得高等法院认可令的情况下,于起始日或之后作出的本公司股份转让将属无效。根据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于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发出的有关提出清盘呈请后转让上市发行人股份的通函,鉴于股份转让过程中有可能受到限制及出现不确定性,香港结算可随时行使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所赋予的权力,对于通过香港结算进行本公司股份转让的参与者(「参与者」)临时暂停其服务,而不作另行通知,当中可能包括暂停提供本公司股票存入中央结算系统的服务。对于已存入中央结算系统但尚未重新登记至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名下的本公司股票,香港结算将退回该等股票予相关参与者,并将保留从参与者的中央结算系统账户中记减相关证券以抵销任何已记存证券的权利。一般而言,上述措施将于呈请已被驳回或永久搁置或本公司已从高等法院取得所需的认可令之日起不再适用。
呈请的提出不代表呈请人能成功对本公司进行清盘。于本公告日期,高等法院并无颁布清盘令以将本公司清盘。
本公司将採取的行动
董事会认为呈请并不代表其他持份者的利益,并可能损害本公司的价值。因此,本公司将寻求法律建议并採取必要的行动以坚决反对呈请及保障本公司的合法权利。同时,本公司将尽力与呈请人保持主动、良好的沟通,并在对其他债权人公平的原则下,与呈请人友善协商,妥善处理问题(包括将努力促使呈请尽快被撤回或申请撤销或驳回呈请)。本公司将就任何有关呈请的重大进展知会股东及投资者,并适时另行刊发公告。
重组进展
根据百慕达法庭就委任联合临时清盘人授予公司的命令,于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五日(百慕达时间),位于百慕达之Bermuda EY Ltd的Joel Edwards及位于香港之安永企业财务服务有公司(Ernst&Young Transactions Limited)的So Kit Yee Anita和Lau Wun Man被任命为联合临时清盘人(「联合临时清盘人」),以低度干预的方式及有限权力进行重组。
本公司正积极与联合临时清盘人及其顾问密切合作一同制定切实可行的债务重组方案,以改善本公司流动性、增强本集团的主体信用,并保障所有利益相关方的利益。本公司和联合临时清盘人正在积极稳妥推进相关工作,一直与债权人保持积极沟通,听取并了解债权人的意见、诉求和限制,以期尽快就境外债务重组方案的条款达成协议。
于本公告日期,相关工作已取得相当进展。本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于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召开。债权人普遍表现出对本公司的耐心,并理解在当前形势下,就境外重组方案条款达成协议将最大程度留存公司价值,保障全体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本公司将继续与有关债权人保持积极主动的沟通,并与其尽快形成重组方案,以期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市场公佈重组方案条款。
本公司希望各利益相关方保持对本公司的信心,并支持本公司继续努力推进境外重组方案,最大程度地留存公司价值及保障全体利益相关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