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5 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对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2〕53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陈彤、高建平、陈选章、刘昆、冯国光、武利民、庞连义、杜璟、林晓赛、吴克勤: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2 号)查明的事实,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及关联担保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们作为公司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信息披露问题负有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说明,公司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有关问题,深刻反省汲取教训。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上述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