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近日收到新华联控股转发的北京市一中院通知书,相关主要内容如下:“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新华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内蒙古和谊镍铬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新华联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和鑫贸易有限公司于 2023年 2 月 20 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新华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内蒙古和谊镍铬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新华联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和鑫贸易有限公司与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财产成本过高、对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单独重整将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利益为由,
向本院申请对上述五家企业与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上述合并重整申请能否被北京市一中院受理、上述五家公司是否进入合并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上述五家企业为公司控股股东新华联控股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新华联控股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公司违规对其提供担保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与新华联控股为不同主体,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相互独立。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