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22年11月22日的公告(统称「该公告」)。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彙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如该公告所披露,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公司提出清盘呈请。如果本公司最终因呈请而清盘,于呈交呈请的日期后对本公司财产的任何处置(包括诉讼中物权),以及任何本公司股份转让,或本公司股东地位变化,依据香港法律将属无效,除非获得高等法院的认可令。
本公司宣佈,本公司已根据呈请申请转让其已发行股份的认可令(「认可令」),高等法院于2023年2月23日授出认可令,其中包括,自呈交呈请日期起,本公司所有已发行股份转让(以已缴足或入账列为缴足为限),将不因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182条无效,尽管呈请已呈交。
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作出进一步公告,告知其股东及投资者有关呈请的任何重大发展。
本公司证券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考虑相关风险及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