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 4 月起,我公司与南宁市标特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特步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标特步公司请求法院判决我公司向其支付购房余款的违约金。2022 年 9 月,我公司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 01 民终 8754 号《民事判决书》。
因不服该终审判决,我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近日,我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桂民申 185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1.本案由本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因诉讼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估计再审对我公司损益的影响。我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