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联文旅:公司及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裁定确认公司、新华联置地、长沙铜官窑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及上述 2 家子公司重整程序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华联文旅”)、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置地”)、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铜官窑”)于 2023 年 12月 29 日分别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京 01 破 389 号之一、(2023)京 01 破 390 号之一、(2023)京 01 破 391 号之一〕,裁定确认公司、新华联置地、长沙铜官窑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及上述 2 家子公司重整程序。

《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一)北京一中院《民事裁定书》〔(2023)京 01 破 389 号之一〕主要内容“本院认为,新华联文旅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已经完成重整计划明确的现金提存、股票转增、签订信托合同、支付破产费用等事项,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现管理人申请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重整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二、终结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北京一中院《民事裁定书》〔(2023)京 01 破 390 号之一〕主要内容“本院认为,新华联置地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已经完成重整计划明确的现金提存、股票转增、签订信托合同、支付破产费用等事项,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现管理人申请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重整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二、终结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三)北京一中院《民事裁定书》〔(2023)京 01 破 391 号之一〕主要内容
“本院认为,长沙铜官窑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已经完成重整计划明确的现金提存、股票转增、签订信托合同、支付破产费用等事项,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现管理人申请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重整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
九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二、终结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三、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对公司的影响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预计公司有息负债规模将大幅下降,资产负债率将回归至合理水平,资产负债结构将得到显著优化。同时,在执行重整计划过程中以剥离资产设立服务信托,信托项下公司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业务结构将得到进一步改善,文旅主业更加突出,并依托重整投资人增量资金、经营管理、资源整合等全方位支持,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本次重整计划执行完毕预计将对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数据产生积极影响,最终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审机构审计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