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天酒店:娄底市利恒房地产开发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尚未开庭审理,故公司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天股份”)收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起诉状》和《传票》,因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娄底市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恒公司”)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对本案情况予以公告。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原告:娄底市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1:湖南兴湘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2:湖南兴湘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3: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4:娄底华天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万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事由
2012 年12月23日,原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华天集团”,2021 年 9 月28 日注销)与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签订了《关于合作投建娄底华天城项目协议书》,约定由娄底市政府与原华天集团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合作开发娄底华天城项目,项目规划用地 220 亩,分两期开发,一期为酒店、会议中心、贵宾楼、酒店公寓等,二期为写字楼、商业中心和高档住宅等。
基于在考察、洽谈娄底项目过程中,利恒公司配合开展前期工作起了作用等原因(利恒公司代为垫付娄底宾馆规划设计费18万元等),原华天集团、华天股份与利恒公司就合作开发华天城项目二期(约 170 亩国有土地)协商、洽谈并达成一致。

2014 年 1 月6日,原华天集团、华天股份以尚未成立的娄底华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甲方)与利恒公司(乙方)、万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丙方)签订《娄底华天城房地产开发项目合作合同》,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合作开发娄底华天城地产项目,由甲方负责提供本项目可供开发的土地约 170 亩,乙方负责土地上的投资建设、房地产销售等相关开发事宜,丙方为乙方的履约提供担保。

甲方保证本项目在合同生效后60天内达到开工条件(指取得项目土地使用证;土地拆迁入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干净无瑕疵)。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向甲方支付1000万元合作诚意金,从诚意金支付之日起,该合同就乙方作为项目开发合作方及合同中约定的事项生效。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500 万元整;如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应依法赔偿乙方损失的 2 倍,并全额返还乙方所有投资款。2014年4月9日,作为娄底华天城二期土地开发主体的原娄底华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娄底置业公司”,2021年12月14日注销)成立,根据原华天集团相关批件,《娄底华天城房地产开发项目合作合同》中甲方替换成娄底置业公司。

2014 年 1 月15 日,利恒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原华天集团支付诚意金1000万元,但原华天集团、华天股份、娄底置业公司却未按合同期限提供符合约定的土地,项目未达到开工条件。

2021 年9月28日,原华天集团注销,注销原因为因公司合并或分立。2021年12月14日,娄底置业公司简易注销,注销原因为决议解散。2022 年 9 月23 日,娄底华天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娄底华天酒店”)单方面违约向原告送达《关于终止合作房产开发事项的函》,要求终止《娄底华天城地产开发项目合作合同》的履行。华天股份后对案涉土地进行了市场化处置。

综上,原华天集团、娄底置业公司以及华天股份的违约行为已经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构成根本违约,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原华天集团注销后债权债务应由湖南兴湘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兴湘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娄底置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被注销,其股东娄底华天酒店依法应对娄底置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鉴于本次公告的案件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故公司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