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股票自 2018 年 7 月 4 日至 2018 年 8 月 14 日连续 30 个交易日内有 30 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根据本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可转债回售条款生效。
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募集说明书》,就回售有关事项向广大“格力转债(110030)”(以下简称“格力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本公司《募集说明书》“有条件回售条款”约定:自本次可转债第三个计息年度起,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 3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全部或部分其持有的可转债按照 103 元(含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 30 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自本次可转债第三个计息年度起,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