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尔医疗”)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18)渝民初 172 号《传票》、《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 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
被告一:重庆韵恒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二:王海红
被告三:程光明
被告四:重庆威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五: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六: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案 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重庆韵恒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36,000万元,截至 2018 年 10 月 12 日的利息 102.9 万元。自 2018 年 10 月 13 日(含)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的本金 36,000 万元,按照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收罚息,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借款利率以基
准利率加浮动幅度确定,浮动幅度为 0%,基准利率以一年为一期,一期一调整。
基准利率为每一利率确定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合同约定期限相对应档次的
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被告六对诉讼请求第 1 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决原告对被告一重庆韵恒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享有的对中经国际新技术
有限公司 51%的股权(53,091 万股)享有优先受偿权;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由全体被告共同承担。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经公司核查,捷尔医疗的上述担保行为未履行《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积极应诉并追究相关责任方的法律责任。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