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债务结构,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公司拟在国内银行间市场发行中期票据,发行方案如下:本次中期票据的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 35 亿元。
期限,本次发行的中期票据期限为不超过十年(含 10 年),分期发行。
发行对象,本次中期票据的发行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募集资金用途,本次中期票据募集资金拟用于归还借款(含债务融资工具)、补充运营资金、项目建设等。
决议有效期,本次发行中期票据决议的有效期为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
对董事会的其他授权事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需要和市场条件在上述发行方案内,全权决定和办理与发行中期票据有关的事宜,并在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后,授权董事长确定和办理发行中期票据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起草、修改、签署并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提交各项与中期票据发行有关的申请、报告或材料;决定并聘请参与本次发行的相关中介机构;确定具体发行时机、注册规模、发行额度、发行批次结构、发行利率,期限等;办理必要的手续,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根据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的审核意见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条件及相关发行方案进行修订和调整等。
以上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本次发行已经公司 2018 年 11 月 26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在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