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拟聘任翟栋梁先生担任副总经理职务、范菲女士担任副总经理职务、陆捷女士担任副总经理职务、谈惠明先生担任财务总监职务,以上人员任期三年。
公司独立董事刘运国先生、王咏梅女士、谢家伟女士就以上管理人员的聘任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在本次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过程中,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时,经我们审阅相关人员的个人简历及相关资料,认为翟美卿女士、翟栋梁先生、范菲女士、陆捷女士、谈惠明先生、王晶先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聘任人员具备了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以及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况。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以上人员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