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开:股东朱峰华被吉林证监局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为 6.01%

2019 年 12 月 1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以下简称“吉林证监局”)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6 号),该处罚决定书显示,本公司股东朱峰华因超比例持股及短线交易被吉林证监局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一、行政处罚主要内容经查明,朱峰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超比例持股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6 年 8 月 12 日,朱峰华实际控制使用 “张某”、“李某某”、“孟某某”、“阮某”、“刘某某”、“杨某”、“唐某”、“智某某”等 8 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公司股票,买入公司 5,753,257 股,卖出 910,000 股,当日持股数额为 27,929,229 股,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为 6.01%,首次超过 5%。朱峰华未按法律规定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二)短线交易公司股票
2016 年 8 月 12 日,朱峰华实际控制账户组持有上市公司股票 27,929,229股,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为 6.01%。2016 年 8 月 13 日至 2017 年 2 月 13日期间,朱峰华控制使用账户组累计买入成交上市公司 11,896,627 股,成交金额 110,656,645.6 元;累计卖出成交上市公司 16,210,614 股,成交金额154,337,377.2 元。

上述期间内,朱峰华存在作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持有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超比例持股未履行披露义务和短线交易违法行为。

根据朱峰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
(一)对超比例持股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法行为,对朱峰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二)对短线交易违法行为,对朱峰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二、对公司的影响
1、朱峰华系个人投资者,未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任何职务,与公司控股股东亦不存在关联关系,该事项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产生影响。
2、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朱峰华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将依法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将与吉林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积极沟通,采取相应措施,要求其将短线交易所得收益上交公司,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将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