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迪马股份:关于协助执行异议申请进展

责令追回财产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均不再对迪马股份产生法律效力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马股份”或“公司”)于 2019年 9 月 26 日披露《临时公告》(2019-093 号),对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五中院”)《告知函》及《告知函》中所涉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要求冻结、划转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迪马股份 2018 年度所
有股份的现金红利相关事项进行了公告,公司就上述事项向重庆五中院提出了异议申请。

近日,公司收到重庆五中院《执行告知函》【(2019)渝 05 执 1523 号】,其就迪马股份异议申请情况告知如下:
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3 月 20 日作出的(2018)沪 01 执258 号冻结被执行人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迪马股份全部股权及孳息的《执行裁定书》及 2019 年 6 月 10 日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均属轮候冻结行为,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且该案申请执行人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对上述股权及孳息均依法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凡涉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诉讼、执行案件均由重庆五中院负责审理、执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对相关案件行使管辖权,以上案件由重庆五中院统一审理执行。故,今后凡涉及到针对迪马股份的执行措施及法律文书均应由重庆五中院作出。

三、重庆五中院在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迪马股份全部股权的 2018 年度现金红利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欠金融机构债权人借款利息部分按比例进行了清偿,迪马股份已实际履行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6 月 17 日、18 日作出并向迪马股份送达的《责令追回财产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要求的协助义务。

综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3 月 20 日作出的(2018)沪 01执 258 号《执行裁定书》、2019 年 6 月 10 日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分别于 2019 年 6 月 17 日、18 日作出《责令追回财产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均不再对迪马股份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