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0日,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元通典当”)与宁波乐源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乐源”)典当纠纷事项,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受理。
基本案情:2017 年 10 月 11 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典当借款合同》。被告一以自有财产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 6279.4359 万股作为当物向元通典当借款人民币 2 亿元。2017 月 10 月 18 日,双方办理上述股票的质押登记手续,原告向被
告一支付典当借款 2 亿元。根据当票及续当票,借款时间自 2017 年 10 月 18 日至 2018 年 7 月 14 日。被告一、被告二与原告共同签订《还款差额补足协议》,约定若被告一未能按约偿还主合同项下应付典当本金、息费及其他债务时,则由被告二支付相应款项以补足上述还款差额。被告三、被告四分别与原告签署《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因股票价值下跌,2018 年 6 月 4 日,被告七与原告签订《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约定被告七以其持有的顺灏股份(代码 002565)1,500,000 股股票作为质押为被告一与原告之间的典当借款提供质押担保。2018 年 6 月 5 日,办理上述股票的质押登记手续。
2018 年 6 月 22 日,被告五与原告签订编号浙元通质 2018 第 040 号的《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约定被告五以其持有的易同科技(代码 430258)2,500,000股股票作为质押,为被告一与原告之间的典当借款提供质押担保。2018 年 6 月25 日,办理上述股票的质押登记手续。
2018 年 10 月 26 日,被告六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被告一与原告的典当借款提供最高额为人民币 2.5 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截至 2020 年 7 月 10 日,被告仍未偿还典当借款本金 2 亿元及相应利息,原告遂于 2020 年 7 月 10 日提起诉讼。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7 月 10 日立案受理公司控股子公司元通典当与宁波乐源等公司典当纠纷一案。由于尚需履行财产保全手续,公司于 2020 年7 月 10 日登记暂缓披露上述诉讼事项。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7 月 16 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宁波乐源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日照义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乐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商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乐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百世通利(上海)磁能源有限公司、陈永贵银行存款人民币 239,352,650 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对上海乐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永贵的财产保全金额以 200,000,000 元为限)。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2 日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保全事项通知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上述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