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座集团:许桂友因租赁合同纠纷 起诉本公司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许桂友
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传票》【(2020)鲁 0785 民初 4805 号】,许桂友因租赁合同纠纷向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
二、 本次诉讼请求
1、判令公司向许桂友赔偿装修损失 3,146,925.06 元;
2、判令公司向许桂友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6,832,205.88 元;
3、判令公司向许桂友赔偿货物损失 6,481,386.49 元;
4、判令公司向许桂友赔偿物流费 60,000.00 元;
5、判令公司向许桂友归还欠款 411,600.17 元;
6、判令公司向许桂友支付利息,暂计 320,000.00 元(以上述所有款项合计16,932,117.61 为基数,自 2020 年 7 月 20 日起开始计算,按照年利率 18%的 1.3倍计算违约金,实际损失计付至生效);
7、判令公司向许桂友归还履约保证金等合计 215,000.00 元及利息,利息暂计 131,000.00 元(以 11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4 月 12 日起开始计算;以105,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0 月 17 日起开始计算,按照年利率 18%的 1.3倍计算违约金,实际损失计付至生效判决履行日);
8、本案诉讼费由本公司负担。
三、事实与理由
许桂友曾与本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在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密银座商城(以下简称“高密银座商城”)销售鞋、衣服等季节性商品。鉴于高密银座商城计划闭店,并与高密市群邦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解除租赁合同关系及物业移交协议》,许桂友将部分可销售商品运出高密银座商城,转为其他渠道低于成本销售以积极止损,但认为商品数量庞大,无法完全销售,向高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 年 9 月 11 日,公司接到《民事起诉状》和《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传票》,许桂友认为本公司违约,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鉴于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公司将依法依规,积极应诉,以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