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投发展:昆仑信托向公司发放永续信托贷款二期 9 亿元到账

至此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 18 亿元已全部到账。

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5 日召开的十届二十二次董事会、4 月 14 日召开的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进行永续债融资的议案》(以下简称“上述议案”)。

2020 年 6 月,公司与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昆仑信托”)签署《永续信托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本次交易涉及昆仑信托设立信托计划,并通过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向公司发放永续信托贷款,金额为不超过18 亿元人民币,贷款期限为无固定期限。本次永续信托贷款融资在上述议案所批准的融资额度之内。

二期贷款资金 9 亿元已于 2020 年 11 月 6 日到账,至此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 18 亿元已全部到账。

本次交易主要内容
(一)金额:不超过 18 亿元人民币。
(二)用途:用于公司投资项目的开发建设。
(三)期限:永续信托贷款期限为无固定期限。初始贷款期限为 5 年,初始贷款期限届满后的每 1 年为一个延续贷款期限。初始贷款期限和延续贷款期限届满前 90 日当日或之前,公司有权选择延续 1 年或者选择在该贷款期限届满之日向昆仑信托全额归还该笔永续信托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应应付未付其他款项(如有)。
(四)利率:1、初始利率:本合同每笔贷款初始贷款期限内的利率为 5.89%/年;2、重置利率:自每笔贷款放款日起满 5 年之日开始调整利率,其后每 2 年调整一次,每次重置后的利率应在各笔永续债权前一个贷款期限内最后一个核算期所适用的年利率的基础上增加 200 个基点(即 2%),以此类推,但调整后的贷款年利率最高不超过 12%。
(五)结息日和付息安排:结息日为自每笔永续信托贷款本金支付日起每个自然季度末月的 21 日及永续信托贷款到期日。满足利息递延条件的,每个付息日,公司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合同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任何递延支付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及孳息的递延不构成公司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及孳息。
(六)强制付息事件:任何一个付息日前 12 个月内,公司发生以下事件之一的,不得递延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合同已经递延所有利息及其孳息:1、以任何形式向股东分配股息、红利;2、减少注册资本;3、向偿付顺序劣后于本合同项下永续贷款债权的证券(如有)、债权人(如有)进行付息或兑付。七)增信措施:对本合同项下的昆仑信托所享有的全部永续债权,由北京
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投公司”)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京投公司提供担保在批准的担保额度之内。

三、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说明
(一)本次交易没有明确的贷款期限并设置贷款人赎回选择权,且除非发生各方约定的强制支付事件,公司可将当期的利息以及已经递延的利息及孳息递延支付,且不受任何递延支付次数的限制,即本次交易公司不存在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2019〕2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将昆仑信托本次永续信托贷款作为权益工具计入公司所有者权益,具体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二)本合同项下永续信托贷款利息的企业所得税税收处理方法,公司将依据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4 号),公司支付的上述永续信托贷款利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昆仑信托取得的永续信托贷款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三)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拓宽融资渠道,增强现金流的稳定性,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