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尚国潮拟跨界涉足医美 收上交所问询函

结合同行业可比交易的作价及市盈率水平,说明本次交易作价是否合理、公允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0539号),该问询函具体内容如下:“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 5 月 28 日盘后,你公司提交公告称,拟向帕美朵(成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增资 3000 万元,增资完成后将持有其 30%的股权。

标的公司净资产和营业收入规模较小,但估值溢价较高。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6.1 条,请公司就如下信息予以核实并补充披露。

一、公告披露,标的公司主要产品包括医学护肤品、皮肤科医疗器械等。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标的公司总资产为 282.55 万元,净资产为 248.09 万元;年实现营业收入 298.65 万元、净利润 164.43 万元,净利润率约为 55%。标的公司营业收入和资产规模较小,但净利润率较高。请公司补充披露:(1)标的公司主要资产、负债的类型及金额;(2)标的公司的采购、生产和销售模式,明确说明其主要盈利方式;(3)结合标的公司的业务模式,说明其净利润率水平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未来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二、公告披露,公司向标的公司增资 3000 万元后将持有其 30%的股权,以此计算标的公司 100%权益估值为 1 亿元,增值率约为 39 倍,溢价较高。同时,标的公司首次交割完成之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的三期业绩承诺为,对应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1 亿元、3 亿元、5 亿元;产品毛利润分别为 6500 万元、2.25 亿元、3.75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1020 万元、3360 万元、6040 万元,承诺业绩大幅高于标的公司当前业绩水平。请公司补充披露:(1)交易价格的计算过程以及其中所涉及参数的具体确定依据;(2)结合同行业可比交易的作价及市盈率水平,说明本次交易作价是否合理、公允;(3)分产品说明标的公司预测期各期的收入、成本、费用、净利润等财务数据以及预测依据,各类产品预测市场价格是否公允;(4)结合标的公司成立至今的业绩情况,说明未来业绩承诺是否具有可实现性。

三、公告披露,标的公司成立于 2017 年 7 月 28 日,原股东医肌美成立于2018年 3 月 19 日,成立时间晚于标的公司。请公司补充披露标的公司股权的历史沿革,说明其成立时间早于原股东的原因。

四、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如有,请披露主要调查过程。对于本次投资决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请全体董监高发表意见。

请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即予以披露,于 5 个交易日内书面回复我部,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将于2021年6月4日之前,就上述事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回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