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由太古股份有限公司及太古地产有限公司(「该等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 14.77 条作出。
兹提述该等公司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就成立合营对目标公司作出投资及授出麟联收购选择权的联合公告(「该公告」)。除另有定义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含义。
如该公告所披露,麟联收购选择权仅可在下列情况下行使:(a)授予人的相关关联公司未能履行支付其资本承担的义务,及(b)承授人的相关关联公司已通知现有股东及授予人的相关关联公司,其同意代表授予人的相关联属人士支付资本承担。
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日,各新股东已悉数履行支付其资本承担的义务。 因此,对各承授人而言,行使麟联收购选择权的权利并未实现,而麟联收购选择权已根据其条款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