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光明地产”)经营发展资金需求,进一步调整优化公司债务结构,降低财务费用,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将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20亿元)的中期票据,具体内容如下:
一、发行方案
1、注册发行规模
本次申请注册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含 20 亿元)的中期票据,具体发行规模将以公司在交易商协会注册的金额为准。
2、发行期限
根据市场环境在注册发行总额内及交易商协会批准的中期票据注册有效期内发行,发行期限不超过 5 年。
3、发行时间
待公司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获准,根据公司资金需求一次或分次择机发行。
4、发行利率
根据公司信用评级情况、发行期间市场利率水平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以及承销商情况确定。
5、发行对象
面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购买者除外)。
6、资金用途
主要用于偿还超短期融资券、偿还银行借款以及项目建设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7、承销方式
聘请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金融机构承销,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8、发行债项担保
本次发行中期票据无担保。
9、决议有效期
本次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事宜,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获交易商协会批准的本次中期票据注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二、有关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授权事宜
为合法、高效、顺利地完成公司本次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工作,根据《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本次中期票据发行的研究与组织工作,并由董事会根据进展情况授权公司经营层具体办理本次中期票据发行的有关事宜,并全权处理与本次中期票据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发行中期票据的具体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的发行条款,包括发行期限、发行时间、发行额度、发行利率、承销方式、筹集资金安排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2、聘请为本次发行提供服务的主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并办理本次中期票据发行申报、注册和信息披露等事宜;
3、在上述授权范围内,负责修订、签署与本次发行中期票据有关的一切必要文件;
4、如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5、办理与本次中期票据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6、上述授权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获批的本次中期票据注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上述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中期票据的发行,尚须获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批准,并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接受发行注册后实施。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本次中期票据的发行情况。
光明房地产集团申请注册发行20亿元中期票据
本次发行中期票据无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