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中百”、“本公司”)关注到有媒体报道“宁波中百被列为被执行人 执行标的超 5.3 亿”等相关信息,公 司 获 知 此 信 息 后 , 第 一 时 间 到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
上进行了核实。
根据该网站显示本公司已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立案,案号为(2020)京 01 执 749 号。公司目前尚未收到该法院送达的任何法律文书。
案件情况
2016 年 4 月,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向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关于敦促贵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函》,要求宁波中百承担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九策”)欠付工程款的连带清偿责任。
2016 年 6 月,宁波中百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通知书》〔(2016)穗仲案字第 5753 号〕等相关材料,该《仲裁通知书》称:“本会决定受理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与你方关于保证合同的仲裁申请,案号为(2016)穗仲案字第 5753 号。
2017 年 9 月 22 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出具〔(2016)穗仲案字第 5753 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宁波中百)就天津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欠付的全部债务 526,525,027.50 元向申请人(中建四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本案仲裁费 3,551,300.00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宁波中百),该费用已由申请人(中建四局)预缴,本会不予退回,由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2018 年 3 月 19 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公司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并于 2018 年 5 月 8 日第一次开庭审理,2020 年 6 月 12 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8)粤 01 民特 22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驳回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二)申请费 400 元,由申请人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017 年度,扣除天津九策已归还中建四局部分欠款后,公司已计提预计负债 493,575,147.92 元。
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被执行标的为 530,076,328 元,公司已于2017 年度内计提预计负债人民币 493,575,147.92 元。
公司将持续关注执行的具体情况,并做好后续信息披露,也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