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监局出具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81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警示函内容,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27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追溯调整 2018 年度至 2021 年度财务报表。上述更正事项反映你公司 2018 年度至 2021年年度报告中相关财务数据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相关情况说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合规意识、业务能力和信息披露质量,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全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