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相关规划及文件精神,拟征收公司位于广西南宁市兴宁区鸡村的一块约 5100 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作为南宁市兴宁区鸡村一二七八队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期)建设用地。该地块内建设有六栋 1-2 层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约 4300 平方米,曾长期做为仓库存放商品。截至目前为止,该仓库因交通不便已不存放商品。
2021 年 9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政府征收公司部分资产的议案》,同意公司将位于南宁市兴宁区鸡村的一块国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以约 2000 万元作为本次征收补偿的价格。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被征收标的属于老旧仓库、目前已不用于存放商品,非公司经营场地,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构成不利影响;征收的对价基本反映了资产价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征收事项。
根据国务院令第 590 号、南宁市政府南府发【2012】6 号、南府规【2016】20 号、南房【2015】968 号等有关政策法规和文件,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初步同意拟在上述两份评估报告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征收地块资产的实际情况及价值,给予本次收回国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价格合计约 2000 万元(最终补偿金额以签订的补偿协议为准),签订相关协议实行货币补偿。
截止本披露日,公司尚未与相关单位签订补偿协议。
本次被征收标的为公司老旧仓库,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不构成影响。
本次征收事项完成后,将会对公司利润产生积极影响。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具体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