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致酒行: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

你公司对前述关联交易的财务核算不规范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 99 号)(以下简称“监管函”),公司董事会对上述监管函所提到的问题高度重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监管函主要内容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你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华致陈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致陈香)于2020 年 3 月 9 日与关联方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向新华联购买北京民企总部基地 32 号楼,交易金额为 5,151.80 万
元。同日,华致陈香与新华联、关联方华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集团)签署债权债务抵销协议,涉及金额 3,900 万元。你公司未将前述关联交易事项及时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2 年 8 月 6 日才披露《关于全资子公司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且未准确、完整披露前述关联交易事项。

同时,你公司对前述关联交易的财务核算不规范,且未在 2020 年度至 2022 年度定期报告中准确披露向华泽集团支付资金占用费事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0.2.4 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1.4 条、第 5.1.1 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公司收到监管函后,高度重视监管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深入理解,不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内部控制,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公司收到监管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