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12 月 12 日,商业城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同日,商业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商业城及管理人向沈阳中院提交了《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报告》。2023 年 12 月12 日,公司收到沈阳中院送达的(2023)辽 01 破 4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商业城重整程序。
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沈阳中院作出的(2023)辽 01 破 4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本院认为:商业城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制定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该草案的制定、提交程序和内容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规定。因商业城公司无担保债权人,且职工债权与税款债权未受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次债权人会议仅设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普通债权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因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故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七条规定,出资人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至此,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因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获得通过。同时,重整计划中关于企业重新获得盈利能
力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表决程序合法、内容不损害反对者的清偿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影响,沈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重整计划》由公司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
根据《重整计划》的债权调整与受偿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及经营方案,公司清偿债务等执行重整计划的行为将对公司 2023 年末净资产等产生积极影响,具体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通过《重整计划》顺利实施与落地,公司资本结构将得到优化,财务状况将得到较大改善,持续盈利能力将得到加强,公司价值将得到进一步体现,为全体出资人及债权人提供预期更好、质效更高的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