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美丽生态:收到福州中院《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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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美丽生态”)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4)闽 01 执恢 159 号之一】,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2020 年 10 月 18 日,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美丽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丽生态建设”)与平潭鑫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平潭鑫晟”)、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金融”,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由中信金融继受取得平潭鑫晟对于美丽生态建设的 17,930 万元债权。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4)闽 01 执恢 159号之一】,主要内容如下: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剩余债权本息暂计人民币 92,019,375 元。经查,本案质押物即被执行人佳源创盛名下持有的美丽生态的股票 40,000,000 股首发前限售股,分别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首先冻结。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可依法对本案质押物进行处置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佳源创盛名下持有的美丽生态股票 4,000 万首发前限售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