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2 月公司控股股东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南控股”)及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中南世纪城房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青岛世纪城”)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与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简称“李沧区政府”)、青岛市李沧区湘潭路街道办事处大枣园社区居民委员会(简称“大枣园社区”)、青岛市李沧区湘潭路街道办事处南岭社区居民委员会(简称“南岭社区”)合同纠纷的民事起诉状。2019 年 12 月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以上诉讼的《民事判决书》【(2018)鲁民初 197 号、(2018)鲁民初 198 号、(2018)鲁民初 199 号】(“一审判决”),收到一审判决书后,中南控股、青岛世纪城及李沧区政府针对【(2018)鲁民初 197 号、(2018)鲁民初 198 号】判决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李沧区政府针对【(2018)鲁民初 199 号】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同时中南控股针对【(2018)鲁民初 198 号】案件涉及与南岭社区签署的《安置房工程代建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青岛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公司和中南控股于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 519 号、(2020)最高法民终 513 号、(2020)最高法民终 514 号】(“终审判决”)和青岛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青仲裁字(2019)第 760 号】。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仲裁裁决情况,1、基本情况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198 号一审判决因仲裁管辖驳回中南控股、青岛世纪城要求李沧区政府、南岭社区返还欠付的安置房代建成本进度款 198,523,714.2 元及迟延给付前述资金的损失 56,579,258.5 元的诉讼请求后,中南控股根据《安置房工程代建协议》管辖条款向青岛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仲裁请求判令南岭社区返还欠付的安置房代建成本进度款 201,808,203.96 元及迟延给付前述资金的损失 80,790,554.74 元。
3、裁决情况( 1 ) 南 岭 社 区 返 还 中 南 控 股 垫 付 的 安 置 房 工 程 代 建 成 本 进 度 款元。(2)南岭社区支付中南控股迟延支付前述安置房工程代建成本进度款的利息损失,具体计算方式:以 201,808,203.96 元为基数,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至年 8 月 19 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以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仲裁费用 1,323,975.00 元,由中南控股承担 132,398.00 元、南岭社区承担元。因中南控股已全额预交仲裁费,故南岭社区应将其承担的仲裁费直接给付中南控股。
以上南岭社区应向中南控股支付的款项,南岭社区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南控股。逾期给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以上裁决为终局裁决。
本次终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根据终审判决判断,如果相关方及时履行义务,公司净利润预计将在目前基础上增加 9,994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