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股份:黄红云尚未收到法院的执行文书等法律文件

此事为离婚后涉及股权分割事项,与上市公司经营无关,将会尽快解决,此事件不会对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产生任何不良影响。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科股份”)于 2021年 5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披露了《关于媒体报道的说明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 号),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现就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1、公司实际控制人黄红云先生表示:该事件起因系 2017 年其与前妻陶虹遐女士离婚后涉及的股权财产分割而引起的分歧。黄红云先生、陶虹遐女士共同通过重庆市金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科控股”)持有本公司 14.20%的股份(其中黄红云先生持有金科控股 51%股权,陶虹遐女士持有金科控股 49%股权),2018 年 7 月 20 日双方经法院调解并达成一致,将陶虹遐女士持有的金科控股 49%股权所对应的股份(即 371,670,000 股)过户至陶虹遐女士指定的主体,且上述 371,670,000 股股份已经于 2018 年 7 月质押至陶虹遐女士指定的个人名下(其母亲蒲心淑女士)。但此前考虑公司实际情况,为维持公司稳定,截止本公告日,涉及相关股票分拆、过户手续尚未办理完成。

截止本公告日,黄红云先生尚未收到法院的执行文书等法律文件,公司亦未收到相关方关于此事项的通知,公司不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

2、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披露了《关于共同控制关系解除暨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3 号),黄红云先生与陶虹遐女士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陶虹遐女士同意成为黄红云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在处理金科股份经营发展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需要由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均保持一致行动。保持一致行动的方式为:就有关金科股份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和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上行使提案权、表决权时保持一致行动。

在保持一致行动期间,陶虹遐女士同意就自己及其在金科控股对金科股份行使股东权利之表决权、提案权委托给黄红云先生行使,不再向黄红云先生另行出具授权委托书。

3、截止本公告日,金科股份收到主要股东广东弘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弘敏”)的来函,主要内容如下:
广东弘敏作为金科股份的重要股东之一,认可金科股份的发展战略及管理团队,认可金科股份的长期投资价值和未来发展前景;与此同时,广东弘敏认为保持黄红云先生的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地位稳定,有助于金科股份持续良好经营及发展,符合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为此广东弘敏坚定支持黄红云先生作为金科股份实际控制人,坚定支持金科股份持续健康发展。

金科股份股东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亦表达了对金科股份及实际控制人的坚定支持。阳光保险认为保持黄红云先生的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地位稳定,有助于金科股份持续良好经营及发展,符合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4、公司实际控制人黄红云先生表示:本人有能力且有意愿积极、快速推动金科控股将已经质押至陶虹遐女士指定人名下的股票(即 371,670,000 股)完成分拆、过户及相关手续。作为金科股份实际控制人,其个人及其投资的其他公司与金科股份在经营上完全独立,从未占用金科股份的资金及资产。截止本公告日,正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协调。此事为离婚后涉及股权分割事项,与上市公司经营无关,将会尽快解决,此事件不会对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产生任何不良影响。

5、公司将与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持续沟通并继续关注本次事项的进展情况,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上述事项不会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或控制权稳定)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