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光发展:延缓实施利润分配 收到上交所监管工作函

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支持、配合上市公司筹措资金,尽快完成利润分配

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现将监管工作函内容全文披露如下:
“2021 年 7 月 15 日,你公司公告称延缓实施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前期,公司股东大会已于 5 月 20 日审议通过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85 元(含税)。延缓实施利润分配,直接影响投资者利益和市场预期。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6.1 条等有关规定,现将相关监管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1.4.5 条等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后两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事宜。请你公司高度重视现金分红事项,尽快筹措资金,明确后续利润分配的具体时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支持、配合上市公司筹措资金,尽快完成利润分配。

二、你公司 2021 年一季报显示,货币资金余额 268.11 亿元;2021 年 7 月 9日你公司公告称,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货币资金余额 110.16 亿元,除可自由动用资金 2.07 亿元外,其余均为受监管资金或受限资金,无法自由使用。请你公司结合货币资金的具体存放情况、利率水平、受限情况等,进一步核实货币资金的具体组成和受限原因,梳理本次利润分配的决策情况和资金安排过程,说明未能及时、足额筹措分红资金的具体原因。同时,请公司全面核查,货币资金是否存在被关联方实际使用或为关联方担保受限情况。

三、截止 2021 年 7 月 12 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累计到期未能偿还的债务本息合计 45.44 亿元,涉及银行贷款、信托贷款、债务融资工具等债务形式,且其中部分逾期债务已被债权人申请法院执行。请你公司严格按照《证券法》第八十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11.12.5 条等相关规定,就债务违约等相关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请公司全面梳理公司债务规模及今年内债务到期情况,资产、资金状况,以及涉诉、仲裁等事项,充分评估相关事项可能对上市公司造成的影响,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信息和重大风险事项,切实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保障公司经营秩序稳定和规范运作,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延缓利润分配、债务逾期风险等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支持上市公司化解风险隐患,不得通过不当手段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我部将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请你公司收到本工作函后立即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