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已获本公司执行董事及控股股东(定义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林中先生、林伟先生及林峰先生(统称「控股股东」)告知,彼等透过联系人(定义见上市规则)通过以下方式增持彼等於本公司的股权:根据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一年七月二日的通函所载的以股代息计划,选择以每股6.054港元的价格获配发93,017,091股本公司股份(「股份」)代替现金收取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末期股息;且上述股份已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三十日发行;及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八日至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期间在公开市场购买合共26,372,000股股份,总代价约为138,252,000港元(不包括相关交易费)。
上述增持本公司股权後,控股股东於合共4,615,969,433股股份中拥有权益,相当於本公司於本公告日期已发行股本总额约55.18%。
董事会亦获告知,控股股东对本公司的未来前景充满信心,并可能考虑日後於适当时候进一步增持彼等於本公司的股权,惟须遵守适用法律及监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