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薛江莲女士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薛江莲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133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并即时通知了公司。现将《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你作为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于2017 年 12 月 29 日至 2018 年 2 月 2 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股份转让比例超过你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公司业绩预告公告前买入公司股票等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五条、第十三条,以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现对你予以警示,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监事薛江莲女士对其本人及其亲属因疏忽导致的违规交易行为再次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在接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决定书》后,薛江莲女士表示接受北京证监局的决定,将深刻反省、引以为戒。公司已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深刻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切实管理好本人及亲属名下股票账户,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
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