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光圆成”)近日与自然人陆某签订了和解协议,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债务基本情况,自然人陆某(甲方)与新光圆成(乙方)及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集团”)三方于 2018 年 6 月 14 日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自然人陆某向新光集团出借人民币 1.2 亿元,新光圆成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及提供部分房产抵押。新光集团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经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新光圆成作为债权人已向新光集团管理人申报上述债权,经新光集团管理人审核确认债权金额为10,653,899.46 元。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为甲方的上述债权提供担保的行为,系违反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违规担保,为妥善解决乙方的债务承担问题,乙方自愿与甲方达成协议如下:
乙方于本协议生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人民币 156 万元,甲方同意豁免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的全部债务责任。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截止本公告日,本协议已履行完毕,该和解协议的履行将减少违规担保债务的同时增加债务重组收益 464 万元,对公司具有积极的影响,同时将增加控股股东资金占用金额 156万元,公司将及时申报债权,并督促控股股东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