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 此 提 述 北 大 资 源(控 股)有 限 公 司(「本公司」)日 期 均 为 二 零 二 一 年 七 月 十 四 日的 通 函(「第一份通函」)、经 延 迟 股 东 特 别 大 会(「经延迟股东特别大会」)通 告、经 延 迟 股 东 特 别 大 会 的 代 表 委 任 表 格、本 公 司 日 期 为 二 零 二 一 年 九 月 十 七 日
及 二 零 二 一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的 公 告。
谨 此 亦 提 述 本 公 司 日 期 均 为 二 零 二 一 年 七 月 三 十 日 的 通 函(「第二份通函」)、股东 特 别 大 会(「股东特别大会」)通 告 及 股 东 特 别 大 会 的 代 表 委 任 表 格。除 文 义 另有 所 指 外,本 公 告 所 用 词 汇 与 第 一 份 通 函 及 第 二 份 通 函 所 界 定 者 具 相 同 涵 义。
委任董事
董 事 会 谨 此 宣 布,自 二 零 二 一 年 十 月 八 日 起:
(1) 邱 伯 瑜 先 生(「邱先生」)已 获 委 任 为 本 公 司 的 非 执 行 董 事;
2) 朱 健 宏 先 生(「朱先生」)、钱 志 浩 先 生(「钱先生」)、宁 睿 先 生(「宁先生」)及 锺衞 民 先 生(「锺先生」)已 获 委 任 为 本 公 司 的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及(3) 王 贵 武 先 生(「王先生」)及 黄 啓 豪 先 生(「黄先生」)已 获 委 任 为 本 公 司 的 执 行董 事。
本 公 司 谨 此 欢 迎 邱 先 生、朱 先 生、钱 先 生、宁 先 生、锺 先 生、王 先 生 及 黄 先 生 加入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