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获悉公司执行总裁徐国宏先生直系亲属之父亲徐信年先生近半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本次短线交易的核查情况及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公司知悉上述情况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徐国宏先生及其亲属积极配合核查、主动纠正。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采取补救措施如下: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父亲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应收归公司所有。按照徐信年先生本次买入、卖出公司股票计算,上述交易行为产生的收益 5,880 元(未扣除税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徐信年先生已将全部收益上缴公司。
2、徐信年先生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根据对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未就买卖股票事项征询徐国宏先生本人的意见,其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为其个人操作,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或内幕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
3、徐国宏先生并不知晓该交易情况,交易前后徐国宏先生亦未告知其父亲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徐国宏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承诺以后将进一步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督促亲属执行到位,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其亲属已深刻认识到此次事项的严重性,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而带来的不良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4、徐国宏先生及其亲属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5、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引以为戒,认真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