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1月12日签署了《关于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约定区域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及《关于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约定区域的合作协议的专项结算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专项结算协议》”,《合作协议》及《专项结算协议》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月13日披露的临2018-018号公告),上述协议约定金安区人民政府委托公司全面负责协议约定的合作区域范围内(以下简称“金安区产业新城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招商及运营等工作,金安区人民政府按照协议约定向公司支付全部委托事项的相关费用。
根据上述协议约定,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华夏幸福产业新城(六安金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与金安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2月28日签署了上述协议的承继协议(以下简称“《承继协议》”),由项目公司承继公司在《合作协议》、《专项结算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
合作进展情况,2022年6月29日,公司、项目公司与金安区人民政府签署《关于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产业新城项目终止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项目公司与六安金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终止合作备忘录》,主要内容如下:
1、《合作协议》、《专项结算协议》、《承继协议》等相关合同文件终止履行;
2、在合作区域内,对公司、项目公司在金安区产业新城项目的前期土地整理、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产业招商等已履行部分的投资,及项目现状,仍按《合作协议》、《专项结算协议》、《承继协议》等相关协议的具体约定,由金安区人民政府和项目公司共同委托、共同选定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经各方确认后进行结算,作为金安区人民政府应向项目公司支付金安区产业新城项目总服务费用等款项的依据。自《终止协议》签署日一年内,完成对金安区产业新城项目总服务费用等的结算,并进行书面确认;
3、协议各方约定前期已认定未支付的2,838.7万元结算款,由金安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给项目公司,用于解决项目区域内的欠款纠纷;
4、根据金安区人民政府的授权,由六安金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项目公司进行结算、付款,六安金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同意在双方结算后3年内(于2025年底前)完成金安区产业新城项目已履约部分总服务费用的付款;
5、六安金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终止协议》签署后一周内,先行支付50万元予项目公司,用于保证后续清算工作顺利开展。该笔款项在后期新确认结算服务费用支付时予以抵扣。
对公司的影响,《终止协议》签署后,公司将根据协议约定与金安区人民政府及时跟进金安区产业新城项目服务费用结算及支付等事项,上述进展不会对公司当期利润产生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