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公司提出的清盘呈请
董事会谨此知会股东、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本公司于2022年9月6日接获一份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就本公司提出的清盘呈请,指称本公司因第一批2022年10月票据到期而应付的14,500,000美元债务及其应计利息(「清盘呈请」)(案件编号:HCCW 317/2022)。
清盘呈请的呈请人为杨敏(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的第三方并持有本金额为14,500,000美元的第一批2022年10月票据)。向高等法院作出的清盘呈请仅为一项本公司清盘的申请,而于本公告日期,概无就本公司清盘颁佈清盘令。
清盘呈请在适用法律及法规项下的影响
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182条,在法院作出的清盘中,清盘开始后就本公司财产(包括据法权产)作出的任何产权处置,以及任何股份转让或本公司成员地位的任何变更,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否则依据香港法律均属无效。
股份存入中央结算系统
兹亦提述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于2016年12月28日发出的通函,内容有关转让已获提交清盘呈请的上市发行人的股份。清盘呈请提交后,未获法院认可令之股份转让或属无效。由于转让受影响上市发行人股份可能受到限制且存在不确定性,香港结算可随时根据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行使其权力,暂时中止任何有关受影响上市发行人股份的服务而不作通知。这可能包括暂停接受受影响上市发行人股票存入中央结算系统。香港结算已接收但尚未重新登记在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名下的受影响上市发行人股票亦将退回予相关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且香港结算将保留通过从该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的中央结算系统账户中相应地记减有关证券数量,以抵销已记存的股份数量的权利。一般而言,该等措施将于清盘呈请被撤销、驳回、永久搁置或受影响上市发行人已自相关法院取得必要的认可令当日起停止生效。
本公司有关清盘呈请的状况及将採取的行动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秉持公平对待所有债权人的原则,正与清盘呈请的呈请人进行磋商,以期达成正在进行中的交换要约及同意徵求。倘达成交换要约及同意徵求,各方将向高等法院申请驳回清盘呈请。董事会在考虑与清盘呈请的呈请人达成和解的进展后,会考虑是否有必要于稍后阶段向高等法院申请认可令。
清盘呈请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及业务营运的影响
除本公告所披露者外,就本公司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于本公告日期并无针对本公司提出的其他未决清盘呈请。鑑于所涉及之金额,本公司认为,清盘呈请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及业务营运并无实质或重大影响。本公司将知会股东、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有关清盘呈请的任何重大发展,并将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适时作出进一步公告。由于股份可能因清盘呈请而暂停存入中央结算系统,股份转让或会受到限制。股东、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于投资或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如阁下对自身投资状况有任何疑问,应徵询阁下自身专业或财务顾问的意见。
恢復买卖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22年9月8日的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的股份于联交所短暂停牌。应本公司的要求,本公司的股份自2022年9月8日(星期四)上午10时49分起于联交所短暂停牌,以待刊发本公告。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其股份自2022年9月9日(星期五)上午9时正起于联交所恢復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