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生控股:公司将极力反对呈请 将向大法院申请认可令

本公司已申请于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时正起恢復本公司股份于联交所之买卖

本公告乃由祥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为「本集团」)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条而刊发。

呈请

于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本公司接获申万宏源策略投资(香港)有限公司针对本公司就未偿还财务责任约50百万美元向开曼群岛大法院(「大法院」)提呈日期为二零二二年九月十六日的清盘呈请(「呈请」)。呈请寻求(其中包括):(a)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二零二二年修订版)(「该法案」)第92(d)条将本公司清盘;及(b)委任共同清盘人。

呈请的影响

本公司已获其法律顾问告知,倘本公司最终因呈请而清盘,则根据该法案第99条,清盘开始日期(即于二零二二年九月十六日提出呈请当日,「开始日期」)后就本公司直接拥有的财产作出的任何产权处置(为免生疑问,不包括本公司附属公司拥有的财产,例如(但不限于)本公司附属公司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的资产)、本公司的任何股份转让或本公司股东地位的任何变更将属无效,惟大法院授出认可令则作别论。倘呈请其后被撤销、驳回或永久中止,则于开始日期或之后作出的任何有关产权处置、转让或变更均不会受到影响。

本公司将极力反对呈请。然而,鉴于该法案第99条的影响,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谨此提醒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未有大法院认可令的情况下,于开始日期或之后作出的本公司股份转让将属无效。根据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所发出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内容有关提出清盘呈请后转让上市发行人股份的通函,鉴于本公司股份转让过程中有可能受到限制及出现不确定性,就透过香港结算进行股份转让的参与者(「参与者」)而言,香港结算可随时行使根据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所赋予的权力,就本公司股份临时暂停其任何服务,而不作另行通知,当中可能包括暂停提供本公司股票存入中央结算系统的服务。就香港结算已接获但尚未重新登记至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名下的本公司的股票,香港结算将退回该等股票予相关参与者,并将保留从该参与者的中央结算系统账户中记减相关证券以抵销任何已记存证券的权力。一般而言,上述措施将于清盘呈请已被驳回、永久中止或本公司已从大法院取得所需的认可令当日不再适用。

申请认可令

本公司将徵询法律意见,并採取一切必要行动保障其法律权利。鉴于呈请,本公司将向大法院申请认可令。股东务请注意,概不保证大法院将授出认可令。在未获授出认可令但清盘令未被驳回或永久中止的情况下,于开始日期或之后的所有股份转让将属无效。本公司将就任何重大进展知会股东及投资者,并适时另行刊发公告。

恢復买卖

应本公司之要求,本公司股份已于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时十六分起停止于联交所买卖。本公司已申请于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时正起恢復本公司股份于联交所之买卖。

本公司证券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须谨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