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员
1.薪酬委员会(「委员会」)须由保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不时委任之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
2.董事会须提名委员会成员其中一人担任委员会主席(「主席」),而其必须是独立非执行董事。
3.本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或一名被提名人须出任委员会秘书。
会议次数及议事程序
4.委员会须最少每年开会一次。若因工作需要,委员会应召开额外会议。
5.主席可酌情召开额外会议。
6.会议之法定人数为两名委员会成员。
7.委员会可不时邀请顾问参加会议以向委员提供意见。这些顾问包括但不限于外界顾问或谘询人。职责、权力及职能
8.委员会须:
(a)制定薪酬政策供董事会审批。薪酬政策须考虑之因素包括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金、须付出的时间、僱用条件与职责,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表现。表现乃按董事会不时议决之企业目标及目的量度。执行董事会制定之薪酬政策;及
(b)在不损害前文之一般性原则下:
i.就所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薪酬政策及架构向董事会提供意见,同时确保董事或其任何联繫人士不得参与釐定其本身之薪酬,并就制定薪酬政策向董事会建议正规及透明的程序;
ii.就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薪酬待遇向董事会提供意见,包括实物利益、退休金权利、支付赔偿(包括因丧失或终止职位或委任等之应付赔偿)。有关委员会提出的其他执行董事的薪酬建议须分别谘询本公司主席及/或行政总裁;
iii.根据董事会制定之企业目标及目的审查及批准管理层的薪酬建议;
iv.就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v.考虑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金、须付出的时间、职责及公司其他地方的僱用条件;
vi.审查及批准就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其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而须支付的赔偿,而有关赔偿必须与合约条款一致且公平及不过度;
vii.检讨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受解僱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有关赔偿安排须合理适当;
viii.审阅及/或批准《上市规则》第十七章所述有关股份计划的事宜;
ix.聘请外界专业顾问就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之事项提供协助及/或意见;及
x.执行任何促使委员会履行董事会所赋予之权力和职能之事。汇报程序
9.委员会须定期向董事会汇报。主席须于举行委员会会议后之下一次董事会会议上,向董事会汇报委员会之调查结果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