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i)上置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的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本集团提供其所述的财务资助及(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及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延迟寄发通函(「延迟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及延迟公告所用词彙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该交易构成本公司之主要交易。诚如该公告所披露,本公司已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获取股东书面批准,以代替在本公司股东大会上徵求股东批准。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a)条,本公司须于刊登该公告后15个营业日(即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内,向股东寄发通函。如延迟公告所披露,联交所已批准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之规定,前提为本公司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前寄发通函。
由于需要额外时间编制及落实通函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集团之财务资料),本公司预期通函将由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进一步押后至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或之前寄发。本公司已向联交所进一步申请批准而联交所亦已批准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之规定,前提为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前寄发通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