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誉置业:八月三十一日进行香港呈请和撤销申请的聆讯

 本公司将于需要时另作公告,以知会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有关香港呈请的最新发展。

本公告乃由天誉置业(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2)(a)条、第37.47A条、第37.47B条及第37.47E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发出。

香港高等法院聆讯更新

兹提述(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二日有关香港呈请的内幕消息公告;及(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及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的公告,内容有关香港呈请聆讯/延期聆讯的日期(「该等公告」)。除非另有界定,否则本公告所用词彙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遵照日期为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及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的命令,呈请人和本公司于今天确定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时正)预留一(1)天时间进行香港呈请和撤销申请的聆讯。

本公司将于需要时另作公告,以知会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有关香港呈请的最新发展。

本公司股东及其他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如有疑问,可向彼等本身之专业或财务顾问寻求专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