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刊发。
董事会谨此宣佈,于二○二三年一月九日,发行人(作为发行人)、本公司(作为担保人)及联席牵头经办人(作为联席牵头经办人)订立认购协议,据此,联席牵头经办人已个别而非共同地同意认购及支付,或促使认购人认购及支付,票据,而发行人已同意于发行日期向联席牵头经办人或按联席牵头经办人可能作出之指示发行票据。
票据将仅会向专业投资者(定义见《提供及分销金融产品指引》第11条(日期为二○一○年九月十七日第033/B/2010-DSB/AMCM号传阅文件)、《公司债券承销及託管业务指引》(日期为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第009/B/2019-DSB/AMCM号传阅文件)及《公司债券发行及交易转让管理指引》(日期为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第008/B/2021-DSB/AMCM号传阅文件))发售及发行。发行人将申请批准票据于澳交所上市。
建议票据发行之所得款项净额(经扣除联席牵头经办人将收取的包销佣金及就建议票据发行已产生或将产生的其他开支)将约为人民币19.91亿元。该等所得款项净额拟用作置换本集团若干于二○二三年一月到期之中长期境外票据。
认购协议须待达成或豁免协议之先决条件后方告完成。此外,认购协议可在若干情况下终止。由于认购协议未必会完成及建议票据发行未必会进行,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买卖股份时务须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