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弘阳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均为2023年2月10日之股东特别大会通函(「通函」)及通告(「通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义与通函所定义者具有相同含义。
股东特别大会投票结果:
董事会欣然宣佈,载于通告中的普通决议案已于股东特别大会上以投票表决方式获正式通过为普通决议案。普通决议案的投票表决结果如下:批准、确认及追认新物业管理服务总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以及相关年度上限,并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或公司秘书代表本公司在其认为必须、适合或权宜的情况下,就履行新物业管理服务总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及事宜并使之生效採取一切有关行动及事宜,并签立所有有关文件。赞成票:520,839,465(100%)
于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为3,338,898,000股。诚如通函所述,弘阳地产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为控股股东,直接持有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之约71.88%。弘阳地产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由弘阳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拥有,后者由弘阳国际有限公司全资拥有,而弘阳国际有限公司由弘阳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由曾焕沙先生全资拥有之公司)及曾焕沙先生分别持有50%权益。
因此,弘阳地产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其联繫人(彼等合共持有2,400,000,000股股份,相当于本公司于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已发行股本之约71.88%)须并已经于股东特别大会就批准相同事项的普通决议案放弃投票。
因此,赋予股东(弘阳地产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其联繫人除外)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就提呈普通决议案投票的股份总数为938,898,000股。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股份赋予持有人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但根据上市规则第13.40条须放弃投票贊成普通决议案,亦概无股东根据上市规则须在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投票。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股东在通函中表示有意就股东特别大会上的普通决议案投反对票或放弃投票。
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Link Market Services(Hong Kong)Pty Limited,已获委任为股东特别大会的监票人。全体董事(即曾焕沙先生、曾俊凯先生、雷伟彬先生、李国栋先生、梁又稳先生及欧阳宝丰先生)均已亲身或以电子方式出席股东特别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