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元建设: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证监局警示函

作为五矿-龙元建设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原始权益人及资产服务机构,未按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及时、足归集基础资产资金,并将相关资金挪为他用。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证监局《关于对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7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警示函的主要内容:“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作为五矿-龙元建设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原始权益人及资产服务机构,未按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及时、足归集基础资产资金,并将相关资金挪为他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相关说明,收到《警示函》后,公司高度重视并深刻反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本次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