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由融创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为「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二零二二年七月四日、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五日、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及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的公告,内容有关暂停买卖本公司股份、联交所復牌指引及达成復牌指引。
1.达成復牌指引
本公司欣然宣佈,于本公告日期,復牌指引已满足,详情列载如下:(i)刊发上市规则规定的所有未刊发财务业绩及处理任何审核修订本公司通过日期为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八日及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的公告,发佈了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业绩、截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止中期业绩及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业绩。
于上述业绩刊发后,根据上市规则,本公司概无须刊发而未刊发的财务业绩。
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的年度业绩公告所载,本公司核数师对于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业绩的持续经营基准无法作出审计意见。
根据上市规则第13.50A条附註1,若发行人刊发财政年度的初步业绩公告时,其核数师就发行人财务报表发出或表示会发出的无法作出意见或否定意见只牵涉持续经营问题(而与其他问题无关),联交所一般不会根据上市规则第13.50A条暂停发行人证券的买卖。
无法作出意见的详情、导致无法作出意见的资料及情况以及本公司为解决无法作出意见而採取及/或将採取的行动乃载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的年度业绩公告。
(ii)证明本公司遵守上市规则第13.24条
本集团主要在中国从事物业开发及投资、文旅城建设及运营、物业管理服务以及其他业务。
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的经审核资产总额约为人民币10,902亿元,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的经审核收入约为人民币967.5亿元,详情载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的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业绩公告。
本公司认为其开展的业务具有充足的营运水平并拥有足够价值的资产支持其营运。
(iii)向市场公佈所有重大信息,以供本公司股东及其他投资者评估本公司状况本公司自股份暂停买卖以来,持续向市场更新其最新发展情况,让本公司股东及其他投资者知悉最新发展,以评估本公司状况。
(iv)撤销或驳回针对本公司的清盘呈请(或清盘令,如有)并解除清盘人(如有)的委任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二年九月八日及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之公告,内容有关陈淮军对本公司提出清盘呈请(「呈请」),及呈请聆讯延期至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兹亦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境外债务重组的重大进展。
自收到呈请以来,本公司一直积极寻求法律措施以坚决反对呈请,并採取一切必要行动保障本公司的合法权利。本公司已与本公司境外债权人小组就建议境外债务重组达成协议,目前重组正在实施。本公司认为呈请不会对重组计划或时间表造成实质性影响。
2.恢復买卖
由于復牌指引已满足,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本公司股份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三日上午九时正起于联交所恢復买卖。本公司证券持有者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