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2.1 条“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四)在本所仅发行 A 股股票或者仅发行 B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 元。”和“前款规定的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日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二十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于 2023 年 5 月 4 日停牌一天,根据前述规定,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 1 元不包含 2023 年 5 月 4 日。截至 2023 年 5 月 4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十个交易日低于 1 元,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深交所终止上市的风险。
历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根据《股票上市规则》9.2.3 条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连续十个交易日出现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 元情形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相应的情形消除或者深交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止。
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为负值和 2022 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自 2023年 5 月 5 日开市起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
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被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申请重整。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收到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通知书》。2023年 5 月 4 日,公司收到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决定书》。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申请的文件。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7 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