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等搬迁补偿协议
董事会谨此宣佈,于2023年6月19日,粤海科技(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明昇发展(为落实城市更新项目而选定的市场主体,为独立第三方)订立该等搬迁补偿协议,据此,粤海科技同意向明昇发展移交合共19个搬迁物业单位(由粤海科技拥有,位于中国深圳市罗湖区布心路布心花园一区)以进行城市更新项目项下之重建,而明昇发展则同意就每个搬迁物业单位向粤海科技提供搬迁补偿,包括(i)一次性搬迁补助费;(ii)过渡期内之每月安置补助费;及(iii)一个位于城市更新范围内之安置单位。
粤海科技就该19个搬迁物业单位应收之搬迁补助费及每月安置补助费总额估计约为人民币7,044,000元。根据估值报告,该19个安置单位于估值日期之价值约为人民币145,836,000元。因此,粤海科技就该等搬迁物业单位应收之搬迁补偿总额估计约为人民币152,880,000元。
就会计目的而言,紧随订立该等搬迁补偿协议及向明昇发展移交该等搬迁物业单位后,预计(i)该等搬迁物业单位公允值(基于该等搬迁物业单位的搬迁安排及粤海科技有权接收将位于城市更新范围内总楼面面积合共为2,116.64平方米的安置单位)将约为人民币145,836,000元,其中约人民币133,794,000元将确认为其他流动资产,另约人民币12,042,000元则将确认为其他应收款项—待认证进项增值税;(ii)将收取的搬迁补助费及每月安置补助费的总和约人民币7,044,000元将确认为其他应收款项;(iii)该等搬迁物业单位将视为已处置,而该固定资产约人民币478,000元将予终止确认;及(iv)按确认其他流动资产及其他应收款项,及终止确认固定资产(如(i)至(iii)所述)计算,将确认未经审核处置收益约人民币152,402,000元(未计任何可能就是项收益徵收的中国税款)。本公司将录得的实际收益须待本公司核数师最终审核后,方可作实。紧随明昇发展向粤海科技交付安置单位后,上述其他非流动资产将重新分类为已竣工持有待售物业。
本集团预期安置单位将可供销售。本集团拟将搬迁补偿(包括出售安置单位所得款项)用作一般营运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