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嘉凯城”)于 2023 年 7 月1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关于对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1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警示函主要内容,“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嘉凯城于 2023 年 1 月 31 日披露《2022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22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 97,000 万元。2023 年 2 月 22 日,嘉凯城披露《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根据业绩预告,预计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约为 3,934.31 万元。2023 年 4 月 20 日,嘉凯城披露《2022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预计 2022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 112,000 万元,预计 2022 年年末净资产为-11,000.00 万元。
公司业绩预告修正后,净资产由正转负,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时守明、总经理李春皓、财务总监周照勇和董事会秘书韩飞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相关说明,公司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以此为鉴,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及会计准则的学习和培训,提高专业能力,确保业绩预测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坚决杜绝上述事项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