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开发:控股子公司收到民事诉讼传票

系上海复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诉捷兴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捷兴公司于近日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传票【(2023)渝0112民初29921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上海复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昭公司”,系上海复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诉捷兴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被告捷兴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系本公司与原告复昭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合资公司,其中本公司持有捷兴公司 60%股权,复昭公司持有捷兴公司 40%股权。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60590000元(大写:陆仟零伍拾玖万元整);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6059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的1倍,从2022年4月1日起计算至本清之日,暂计算至2023年7月31日为【2990705.57】元);
前述1-2项费用暂定共计【63580705.57】元;
3、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保全费、财产保全责任险费用、公告费、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案外人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以联合体的形式摘牌取得了渝北区组团Ga标准分区Ga1-2/02、Ga2/01、Ga4-1/01等地块的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同年签署了《项目合资协议》(下称“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出资设立被告对上述地块进行开发建
设(项目名称为星河ONE),原告持股比例为40%,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60%,均已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后被告因公司经营、资金周转需求,分多笔向原告陆续借款,原告向被告指定账户转入借款共计人民币23388.6万元。随后,被告通过债转股及归还借款等方式抵消了部分借款。2014年6月25日,被告召开董事会进行决议亦确认原告向其提供了借款的事实。截至目前,被告尚有借款本金人民币6059万元仍未偿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偿还借款,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至今仍拒不偿还。

综上,原被告间借款事实清楚、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偿还原告提供的借款。但被告未按时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违约行为已造成原告重大损失。